广州法院邮寄传票不成功,公告后直接缺席判决合法吗?
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合法。法院未穷尽送达途径,直接公告的,程序存在瑕疵。法院仅向被告身份证地址而未向诉状、主要证据材料记载地址寄送法律文书,属未穷尽送达途径,程序存在瑕疵。
案情简介:2012年,李某、魏某起诉卢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向卢某身份证地址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未果后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2014年,检察院以一审法院未向原告诉状及借款合同、收据上所载被告地址送达,魏某并非出借人为由提出抗诉。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应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中,原告在民事起诉状及主要证据材料中记载的卢某住址均与卢某身份证地址不一致,一审法院仅向卢某身份证地址寄送应诉法律文书,在送达未果情况下,直接向卢某公告送达,属未穷尽送达途径,应认定程序存在瑕疵。
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借款出借人系李某,故应认定李某系出借人。魏某在另案判决查明的证人陈述中称其不认识借款人,系依雷某指令在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上签名,且雷某亦确认系其安排魏某处理相关事项,实际出借人系雷某,从该陈述表明魏某自己已否定其出借人身份,故其诉请卢某返还借款无事实依据。判决陆某向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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