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时因政府原因无法办理网签算谁违约?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因政府原因无法办理网签,导致合同的履行延迟,属于政策性风险,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认购书可解除,定金退还,双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系海某公司诉请没收安某已付定金50000元及要求安某配合办理案涉认购书的注销网签及备案手续应否予以支持。
海某公司上诉主张安某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安某已支付的定金50000元应予以没收,且安某应配合办理案涉认购书的注销网签及备案手续。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安某须在2017年4月20日前到海某公司指定签约地点交纳第一期楼款及签署买卖合同。安某须付清前款约定的第一期楼款,海某公司才打印买卖合同,否则海某公司有权不打印及签订买卖合同并无须承担责任,买卖合同打印后安某未在当天签署的,视为安某违约,海某公司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和买卖合同并不退还安某所付款项,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安某有义务协助海某公司办理网上备案合同注销手续。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必须办理网签手续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按期办理网签手续,海某公司通知安某在办理网签手续后再交纳第一期楼款及签署买卖合同,时间另定,即因受办理网签手续的影响,双方都难以按照上述认购书的约定时间履行其义务,此其一;其二,案涉房屋能否办理网签手续,或者办理网签手续所需要的时间等,都是政府对案涉房地产交易进行政策调控的结果。安某交付首期款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并非由双方自由选择所能确定,而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双方办理网签手续的流程,及政府对案涉房地产交易的调控政策等因素,故网签时间等不确定因素所致的违约风险,应属于政策性风险,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综上,法院据此对海某公司主张没收安某所交付的定金50000元不予支持,海某公司应退还安某定金50000元,安某协助海都公司办理案涉网签及备案之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