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证是自己名字就一定有份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上注明家庭成员为10人,且该家庭又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且原告已使用其他宅基地房多年,后再以自己是产权登记人要求其他人搬出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个人专有使用权。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这一政策又通过《土地管理法》固定和体现,该法的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记载内容看,涉案宅基地的农户家庭成员为10人,根据“一户一宅”的政策,涉案宅基地应由该户的10位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户主姓名周某属于代表登记,说明登记时农户10位家庭成员包括代表登记的周某在内,周某认为其应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登记的户主姓名而对涉案宅基地享用专用使用权,是对“一户一宅”政策的误解。
现实中,由于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家庭成员包括登记的户主与实际使用权人不符即名证不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及时变更登记。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由于成年或婚配或生育或其他原因均会导致实际使用权人的变化,按照农村的分家习惯,对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有利于稳定家庭成员间的居住关系,不违反善良风俗,亦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和法律,家庭成员应予以遵守,对于不尊重通过分家确定下来并已实际形成的居住使用情况而擅自反悔的家庭成员,应予以谴责。如因家庭内部分家导致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不符的,亦应通过申请变更登记予以补正。本案中,周某在实际居住使用其他宅基地多年的情况下,又要求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违反了“一户一宅”政策和法律,而且违反了农村的善良风俗,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其要求梁某搬出涉案宅基地房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