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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主起诉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找律师 损失计算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8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宅基地房后遇拆迁,合同无效后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判法各不相同,只能参考类似案件。如下面这个案件,2002年买的宅基地房,2010年拆迁,买家和卖家一起与拆迁办签订了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了204平方安置房和24万补偿款。随后买家起诉合同无效,或胜后买家起诉赔偿损失,最终经历一审、重审、一审、二审判决卖家按照安置房的评估价值赔偿买家289万,本案相当于参考价值。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陈买家的损失如何认定。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买家因房地产价格上涨存在房屋差价损失,陈买家的损失应为以起诉之日作为评估时点,依市场价评估出来的上盖建筑物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现陈买家购买的宅基地房屋已经被拆除,鉴于马卖家是在《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才主张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故陈买家要求以《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核准的回迁安置权益面积作为基数来确定其房屋差价损失,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临迁费、租金应否在房屋差价损失中抵扣的问题。根据《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的记载,陈买家因为拆迁收取的临迁费、补偿、奖励及补助合计245670.4元的组成为:1、住宅首层部分临迁费35826元、二层以上部分临迁费116312.4元,共计152138.4元;2、“未作处理”面积64.1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100元补偿共计70532元;3、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各10000元,搬迁补助费3000元。涉案房屋拆迁期间,陈买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临迁费、搬迁补助费、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均属于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助费用,故上述费用不应在房屋差价损失中予以扣减。“未作处理”面积部分所获得的补偿共计70532元属于拆迁人作出的材料损失补偿,系被拆迁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因合同无效须返还的范围,故该部分费用应返还给马卖家。至于租金收益,系陈买家占有涉案房屋期间取得的收益,该部分费用不宜在房屋差价损失中予以扣减,本院予以调整。据上,陈买家因合同无效所致的房屋差价损失为:3516763-550000-70532=2896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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