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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合伙合同争议律师 商业合伙协议解除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00人看过举报


广州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公司,公司未成立出资款要返还吗?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要。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并未成立,合伙人却说虽未成立但已实际经营,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又无法准确描述。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未成立未经营,判决返还出资款。

本案中虽公司未成立,但设立阶段估计也是有支出的,该支出是要合伙人共同承担的。如被告直接承认公司未成立,举证要求原告分担成立阶段的支出,法院是会支持的。现在被告如有损失,只能另案起诉赔偿了。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某请求返还款项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一,陈某向李某指定的孟某账户转账10万元,已经完成了约定注资义务。一审中,李某明确确认签订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则理应向陈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第二,二审中,李某又陈述虽然目标公司暂未成立,但各方已经实际按约定方式开展合伙经营。对此,从《新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经营方式来看,是陈某将合伙出资支付给李某,并由李某向陈某支付工资和季度分红,总经理由李某任命,3.5折以下需请示李某同意,李某负责教育培训和大客销售,高薪员工由李某决定,在公司营业额达到一定金额之前陈某不享有派财务到公司工作权利,仅有查账对账权利。可见,李某是合伙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更为了解合伙经营情况。但本案中,李某仅可陈述合伙经营业务模式,对于实际经营中上游雅某公司与合伙之间如何结算、向下游客户出售产品方式,均不能清楚陈述,并在庭审中陈述没有实际产品交付、没有对外签订合同,对其口头陈述的合伙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李某在一审中陈述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在二审中虽陈述实际开展合伙业务,但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已经实际进行合伙经营,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如前所述,李某作为合伙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收取陈某出资款的一方,在不能证实合伙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处于亏损状态的情况下,应当向陈某返还合伙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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