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案例:李某与方燕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看点: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显然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就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单独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无条件任意行使呢?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先决条件。本案中李某已开业经营四个月,已经实际使用了方燕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且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事隔半年左右,故不能认定李某是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从维护商事合同以及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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