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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没有备案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有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5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主管部门备案。”

正是因为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被特许人常常会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没有“备案”为由请求法院宣告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特许人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那么,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律师讲法:不会。虽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的履行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若违反规定后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反之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那么,具体到本文所说的“两店一年”以及“备案”制度,实际上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而对特许人提出的一些管理性的要求,而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资质并不能通过是否拥有“两店一年”及是否“备案”来进行判断,最根本的还是要看特许人是否拥有能够许可他人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并进行相应的经营指导,且违反上述规定也并不会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条例》中的“两店一年”以及“备案”条款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应通过条例中规定的相应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预,而不应当然地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具备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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