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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首先,依据《最z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函]的意见,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依孔某申请追加永某公司股东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规定,永某公司于X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陈某作为永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依照《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陈某应当对永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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