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近年来,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丘某是否需承担责任的问题,姚某于2015年4月29日、5月6日收到友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于2015年5月1日收到世祥公司支付的250万元,姚某与丘某在2015年5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对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归丘某所有,丘某无需给姚某任何补偿。另,丘某在本案二审中到庭陈述,涉案的两套房子已于2015年年底出售给其他人。姚某收取涉案款项时处于姚某与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签订离婚协议仅间隔半个月,而在协议离婚时又约定房产全归丘某所有且无需丘某支付补偿,上述行为可认定姚某、丘某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姚某、丘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