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越秀区擅长公司解散诉讼的律师 解散条件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广州如何确定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说来,只要公司还在经营,即使股东间有矛盾也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解决,未到万不得已不会判决解散公司。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国某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细化规定:“(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国某公司在2016824日召开股东会后超过两年的时间未再召开股东会,但在2018年后,洪某仍向国某公司账户汇款8万元以上,国某公司也一直努力对外拓展业务。其次,各方当事人也均表示有意愿将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故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可寻求转让股权等其他途径化解公司僵局,国某公司未达到法定的解散条件,邓某要求解散国某公司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18159

  • 昨日访问量

    25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