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当初赠送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则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具体还是要看案件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在追求女方的过程中,转款了480万,分手后,法院就判决返还并附利息。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首先,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赠与行为,但是否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则存在争议。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宜确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其次,结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王男向程女支付过4806534元的款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再次,关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的问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王男、程女确实超过了一般的男女朋友关系。至于双方是否属恋爱关系,因恋案关系本就不属于法律概念,在双方当事人亦不能准确定性的情况下,本院也不作出明确认定。但至少在涉案款项支付期间,王男处于追求程女的过程中,双方在情感、婚姻和未来的生活等方面发生过思考、讨论甚至争执,系客观事实。
最后,关于涉案款项的定性问题。对涉案款项属赠与行为双方均无争议,至于属何种性质的赠与,则各执一词。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程女在本案中称,因年龄、性格等方面的因素,其始终未能接受王男的追求,故本案双方的赠与并非发生于情侣之间,这一点可作出认定。而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王男在追求程女的过程中,赠与如此大额的款项,确实存在和程女恋爱、结婚的明确目的,对此程女应该明知。只是恋爱、结婚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予以认定,否则也与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公序良俗相悖。故本案不宜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第二,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而附条件可附生效条件,亦可附解除条件。本案中,王男以恋爱、婚姻作为目的在追求程女的过程中赠与其大额财物,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应定义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无法继续交往,王男无法实现其恋爱、结婚的目的,其解除条件成立,涉案赠与行为亦可予以解除;第三,原审法院认为,现双方因故终止交往,业已丧失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之可能,且也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此种情形之下,程女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此论述有理,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确实存在程女声称将相关款项分期返还给王男的陈述。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程女应返还其所获的上述款项。而上述款项被用于还款、消费、买房等,程女自其中获得明显的利益,原审法院结合双方赠与关系的认定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程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也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