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按照合同计算的违约金合理,法院就判决按合同计算。如果计算出的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法院都可以随意调整,所以基本上来说,合同约定仅供参考,更重要的是法官的意思。
判决书节选:
关于逾期交楼的违约金标准,预售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天某公司如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天某公司按日向范某交付已付房款0.05%的违约金,但最z高不超过该商品房总价款的2%,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的15日内,范某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时间内范某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天某公司按本款第(1)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至2018年5月27日,天某公司逾期交楼天数为512天,已超过180日,但范某未提出解除合同并已经收楼,天某公司本应按该条约定第1点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约定不论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将违约金总额限定为不超过总房价款的2%,有失公允。另从双方往来函件可以看出,天某公司对范某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缮的时间较长,存在拖延履行义务的情况,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考虑范某因天某公司迟延交房所受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天某公司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酌情按照每日总房价款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天某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因此,天某公司应向范某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共计15226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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