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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做了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提醒,公司股东以以上理由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前曾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行使召开股东会、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等股东权利遭拒绝,通过其他途径仍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权利。简单说来,就是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样才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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