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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僵局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64人看过举报


现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要件,根据该条规定,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亦即公司陷入僵局;(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四)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那么,什么是公司僵局呢?

 

答: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通常所说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构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矛盾发生运行障碍,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就公司事务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经营及内部治理陷入瘫痪的事实状态。其实质是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无法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形成自主意志。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一般既包括公司经营上的困难(如公司亏损、资金周转困难),又包括管理上的困难(如公司三会无法正常运转);但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僵局”在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公司治理上的困难,而不及于单纯的公司经营上的暂时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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