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违法用地作出认定以及处理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无权认定违法用地。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认为原告系违法用地,同时,地上建筑物是违章建筑,故对地上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法院认为,根据2004年8月28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违法用地作出认定以及处理的行政机关。因此,被告在不具有对原告违法用地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的情况下,以原告属于违法用地为由,对涉案构建筑物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