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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即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实践中这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普遍的,也是争议最大、认定最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被告的说明能够对“交付借款”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民法z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可以通过证明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过往交易等来佐证其已经交付了借款。此外,因为民间借款大多与银行有关,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有的是在银行取款后以现金进行交付,无论何种,原告都可以用银行相关数据佐证其已经实际出借了借款。
综上述,在原告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种种情况下,审案法z院应当结合各事实和因素,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主持和引导诉讼各方举证、质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和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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