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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因消防没通过无法开业,加盟费能退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5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只要没开业都能退钱,即使合同约定了不退钱也无效,如公司方有付出相关劳动,则扣除相关劳动成本即可。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此类合同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和专利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展开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因此,为了实现按照统一经营模式经营的需要,在被特许人开业之前进行必要的选址、培训指导、装修、技术等服务,特许人可以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或者在被特许人实际开业之后,特许人可以收取商标、标志和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服务费用,但是这主要是建立在被特许人实际加盟开业,或者虽未开业但特许人提供了实际服务基础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即反悔权。这里的“一定期限内”应理解为合理的期限。本案一方面双方在《胡某某酒馆经营指导合同》在第三十二条约定,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刘某)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约定刘某作为加盟者,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部分经营指导费35万元,但若加盟店在一年内未依照合同约定正式开业的,该费用胡某某公司不予退还。上述经营指导费包括信息资源开发、成果导入费15万元,履约保证金20万元,其中信息资源开发、成果导入费中又包含品牌使用费8万元,显然上述费用特别是信息资源开发、成果导入费是建立在加盟店实际开业或筹备开业基础之上。本案双方均确认,虽然合肥加盟店经过了前期选址,但由于消防验收等原因,仅仅停留在装修设计阶段,并未实质进行装修,更谈不上其他开业筹备。无证据证明胡某某公司进行了技术开发、成果导入及其他经营指导。虽然刘某上诉称,合肥加盟店因场地消防验收原因未能进一步开业,是胡某某公司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但是,在加盟店未能开业且未实质性筹备开业,胡某某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并无依据,且在无证据证明胡某某公司进行了技术开发、成果导入及其他经营指导的情况下,即使胡某某公司无过错,合同约定前期收取的经营指导费不予退还,该部分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刘某起诉要求退还,具有法律依据。刘某按照胡某某公司指z定另外支付的设计费10万元,已经另案处理,故刘某在本案仍要求胡某某公司返还,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胡某某公司在合肥加盟店前期选址等提供了一定服务,且本案双方解除合同是刘某单方的原因,故本院综合全案因素,酌定刘某补偿胡某某公司5万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刘某的上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胡某某公司上诉请求刘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胡某某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某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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