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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餐饮店后开店很久了亏损严重能向公司索赔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827人看过举报



判决书节选:

百某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专卖合同书》的义务?百某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向周某提供了选择店面的指导,周某在庭审中陈述“在广州看了好几个店铺,也去韶关看过,最终选择中山的理由:1、周某本来在中山工作;2、广州店铺租金太贵;3、周某的资金不足。最终百某公司协助周某选择中山市某商场3楼开设了“烤某火锅+烤肉店”店面开业。由此可以看出,百某公司已履行了协助周某选择店铺的义务。周某也在结合自身情况后选择在中山开设的店铺。开设店铺后生意的好坏属正常的商业风险,开设店铺后生意的好坏也因人而异。周某将其开设店铺后生意不好归咎于百某公司的作法有失偏颇。百某公司向周某发放培训手册包括多种菜肴、水果捞、饮品的制作方式用于支持周某开店。百某公司于2016613日向周某发送设备,之后向周某发送物料用于支持周某开店。百某公司将“烤某”商标授权周某使用,周某在经营店铺的过程中一直使用“烤某”商标。综上所述,百某公司已向周某履行了《专卖合同书》中约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周某与百某公司签订的《专卖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专卖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周某已履行向百某公司支付加盟款159800元的义务。百某公司也履行了授权周某使用商标、协助周某选址、发放培训手册、发送设备物料的合同义务。《专卖合同书》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周某称开设店铺支出大量装修店铺费用及人员工资的费用等。法院认为该类费用是任何一个餐饮店铺的经营者正常的投入。此类费用投入不能认定为周某的损失。周某主张百某公司赔偿周某损失384869.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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