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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因自身原因不想开店了,交的意向金、保证金能退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9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能退部分,具体金额每个法官都判得不同,可以酌情定一个金额的。实践中有的判退得多些,有的判退得少些,如本案,交了13万开两个店,两个店都没有开,法院判决退5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案涉意向金或保证金,如需要,金额是多少?由于案涉2016316日《特许经营加盟意向协议书》及2016318日《上海洛克米亚专卖合作协议》属于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在合同终止前双方均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至于两份协议的内容是否涵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条款、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备案或被告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等,均不足以构成原告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理由。对于被告产品的市场受欢迎程度,双方在协议中并未进行约定,属于原告在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前应当考虑的商业风险,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以产品市场受欢迎程度不如预期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不合理地将自身商业风险转嫁给被告,于理于法不合。至于加盟店的选址,两份协议均已进行约定,原告称双方未能选定开店地址缺乏依据;即使原告所称协议约定开设专卖店的商场不同意案涉品牌进驻的情况属实,由于原告负有开店义务且具体负责开店事宜,其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并与被告协商解决方案,但原告并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故原告对此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案涉两份协议所约定专卖店未能开设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两份协议均没有约定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就终止时保证金的处理问题。而被告提交的《承诺书》因缺乏原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尚未为履行涉案协议为原告开店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协助,但其因原告未依约开店可能造成机会成本损失,结合合同性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作出处理,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两份协议项下的保证金合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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