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全给,爷爷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不能处分奶奶的份额。虽然宅基地证只有爷爷的名字,但婚姻期间取得的房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奶奶也有一半份额的,故爷爷无权处分全部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名下有一栋宅基地房,孙子重建了该房屋。
后爷爷去世,全家人为争房子打起了官司。其他叔叔和姑姑都不同意房子全部归大孙子。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虽然当年大孙子重建房屋报建时,有向村委和经济社提交一张爷爷奶奶签名的字据,但该字据意思表达不清不能作为遗嘱。其次爷爷生前有立公证遗嘱,表示将该房屋给孙子,孙子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故该遗赠中,属于爷爷的份额部分处分有效。再次房子奶奶有一半份额,奶奶未立遗嘱,故奶奶的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判决书节选:
至于具体分割方式。虽然11号房屋报建材料中有一张龚祖父及钟祖母签名的字据,该字据显示涉及11号房屋的处理,但综观该字据内容,该字据字迹潦草,并无“遗嘱”为题,前文表示房屋的一切使用权归龚大儿处理,后文又表示房屋“所权”由龚大孙处理,不但文字不通顺且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无法确认书写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该字据既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亦不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法作为遗嘱使用。因未有证据显示钟祖母生前有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属于钟祖母的遗产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龚祖父、龚大儿、龚二女、龚三女、龚大儿均分。
同时,根据龚祖父于2020年7月26日在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及(2020)粤广黄埔第X号《公证书》,龚祖父将属于其份额(包括继承钟祖母遗产所得的份额)遗赠给龚大孙,龚大孙亦在法定期限内公证表示接受遗赠,故本院确认龚祖父的遗赠行为合法有效,龚祖父名下的遗产权益份额以及继承钟祖母遗产权益份额均归属龚大孙所有。再者,在龚大儿及龚某辉去世后均发生转继承,因并无特别约定,故此两人作为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转继承时先析出一半给其两人的配偶吴大媳及冯某玲,剩余一半再由其两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