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广州宅基地房专家律师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承纠纷217讲:查册表和宅基地证载权属人不一致哪个为准?

2025-05-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5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还是以查册表登记的权属人为准。早年间由于宅基地证管理混乱,出现了很多手写涂改权属人的情况,此种涂改是否有效,关键看有没有上报给镇一级的政府。一般说来,如果有上报给镇一级的政府,就会上报给当时的房管部门,就会更新查册表。没有上报的话,就不会更新查册表,就非常容易出问题,涂改容易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打了多年官司,都是因为这些原因:天河区某宅基地房拆迁,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广州市规资局打印出来的查册表,都显示父亲是权属人。但二女儿提交了涂改过后显示自己是权属人的宅基地证,同时提交了拆迁公司留存的情况登记表,想证明父亲把房屋过户给了自己。最终法院认定应以查册表显示的权属人为准,即房屋权属人仍是父亲。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

    首先,涉案《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册形成的证据,该情况表记载涉案房屋使用人为冼父;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盖章的涉案《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也显示涉案房屋使用人为冼父?虽然冼二女提交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姓名是冼二女,但使用人姓名存在涂改问题,涂改处盖有“村镇业务校对章”,冼二女未举证证明上述涂改及盖章是何时、何机构所为?冼二女提交《天河区沙河镇宅基地使用证收据》,拟证明其办理了涉案房屋使用人的变更登记,但该收据没有具体内容、日期有涂改痕迹,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冼二女提交的广州市冼某实业有限公司制作、存档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使用人姓名栏载明为“冼父”,使用人变更栏记载为“转冼二女”,但该变更栏记载内容的字体、颜色与该登记表中其他内容不一致,变更登记的内容亦未加盖公章、未有标注变更日期? 同时,该《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标注时间为1988年9月7日,而涉案《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以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均记载涉案宅基地的发证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即该载有涉案宅基地使用人已“转冼二女”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的时间早于涉案宅基地的发证时间,有违常理。

    其次,冼二女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其出具的《关于冼二女反映事项的答复》,主张上述广州市冼某实业有限公司存档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才是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簿? 本院认为,虽然该答复记载有“1998年10月前,由原天河区建设局承接发证办证或下放镇街负责? 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变更权属人是发生在该中心承接相关职能之前,建议向村街了解情况”的内容,但该答复并未载明涉案宅基地房屋使用人变更情况以村街登记为准,同时,如前所述,作为涉案宅基地拆迁人的广州市冼某实业有限公司存档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使用人变更栏内容的字体、颜色与该登记表中其他内容不一致,变更登记的内容亦未加盖公章、未有标注变更日期,因此,在《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与《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关于涉案房屋权属信息矛盾,冼二女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使用人办理了变更登记?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涉案房屋应属于冼父、刘母的遗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772148

  • 昨日访问量

    597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