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高某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卖家张某拒绝交付地下室,还将地下室锁了起来。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地下室属于整栋楼业主的共有部分。其次卖家转让房屋,其占有使用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再次,卖家占用期间应交付占有使用费给买家。最终,法院判决卖家交付地下室,并按每月180元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张律师提醒:此类案件的判决可能因法官观点的不同导致判决不同,且新房和二手房的处理也不同,所以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一定诉讼风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高买家与张卖家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合法有效?
一、关于涉案地下室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问题?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某房屋的单元地下室并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部分,而是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并且某房屋所在单元在构造上、功能上具有相对独立性,该单元的地下室能够单独使用,与该单元的业主具有使用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该单元的地下室属于该单元全体业主共有?7号小地下室系从某房屋的单元地下室分隔出来分配给某房屋业主单独使用的共有部分,其性质仍属于业主共有?张卖家辩称7号小地下室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及其二人可自行处置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张卖家是否应将7号小地下室交付高买家的问题?法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法院认为,从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业主利益的角度来说,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不仅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而且其基于业主共同管理约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本案中,张卖家基于共同管理合意独占使用7号小地下室,张卖家向高买家转让某房屋房屋,7号小地下室的独占使用权应当一并转让,张卖家应当协助将7号小地下室交付于高买家?
三、关于高买家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中,张卖家拒绝向高买家交付7号小地下室构成违约,高买家有权要求张卖家赔偿损失。双方对7号地下室的交付期限未作约定,高买家可以随时要求张卖家履行,但是应当给予张卖家一定准备时间?高买家2020年8月24日要求张卖家于月底前腾空并交付7号小地下室,张卖家未及时履行义务,因此占有使用费应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 综合考量7号小地下室的性质、面积、用途等因素,酌定按180元/月的标准计算? 鉴于张卖家取得7号小地下室使用权时支出了相应费用,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确定截至2020年12月22日的占有使用费与张卖家支出的费用相抵,张卖家无需再支付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