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改造工程款实质上就是购房款,并不是真正的改造工程款,故不能退。如下面这个案件,姚某买了某顶楼商品房,开发商卖给客户的时候,就已经是复式两层的房屋。但要求姚某与千某公司单独签订了《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改造工程为一层改两层,工程款为46万元。后姚某收房后起诉千某公司退还改造工程款46万元,理由是自己的房子本来就是两层,千某公司并未实施任何改造,故工程款46万应退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是一层改两层的施工合同,实质上只是开发商为了规避限价政策签订的虚假合同,工程款46万实质上属于购房款。现姚某已收楼,再要求退还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首先,姚某与千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签订了《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虽名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但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缺乏对相关改造工程施工条款的具体、明确约定,既缺乏对各部分施工对应的单价、材料、品牌等内容的约定,又未约定工程总价的具体构成,显然与一般的工程合同的条款约定不同? 其次,双方确认,涉案施工合同的范围是将涉案房屋将一层改造为两层,以及包含相应的给排水、电气等附属工程等,姚某主张工程不仅仅包含一层改造为两层,但并未对其他施工范围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范围应为一层改造为两层?但就该改造项目约定工程款数额为468149元,与常理不符? 第三,另根据《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房屋面积、总价等,参考同时期、同地段的房屋的价格等,以及姚某当庭陈述的“一层改二层”属开发商所赠等,可以认定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愿并非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外另行订立并履行独立的《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所约定的工程款实际应为姚某购买涉案房屋应支付房价款的一部分,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姚某、千某公司签订的《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基于上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既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姚某主张要求千某公司退还并无依据?且姚某也已将涉案房屋转售他人且过户完毕,现再行以未完成改造为由要求退还款项、利息、违约金等,本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