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不当得利案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法官判法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龚某为了买房,向李某转账171万元。后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该款项未被认定为购房款。龚某于是起诉不当得利纠纷,要求李某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款项不是购房款,但不排除是中介费或购房差价,仍属于有合同基础,故不属于不当得利。至于该171万到底是什么性质,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需另案起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龚某要求返还171万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收取龚某支付的171789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焦点问题?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龚某主张因其与案外人广州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黄某、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龚某依照黄某的指令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不应作为房屋购房款的一部分,故龚某认为李某收取其案涉款项1717890元构成不当得利?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龚某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商讨购房事宜时,龚某清楚知道其购买的案涉房屋已被谢某从广州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同时,前述生效判决中虽认定龚某依照黄某的指令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不应作为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一部分,但这仅否定了李某与广州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系,却并未排除案涉款项包含黄某从中赚取的中介费用以及谢某赚取的物业差价? 即龚某系通过黄某中介购买谢某出售的物业而依照黄某的指令向李某支付了案涉款项,可以认定龚某向李某支付案涉款项具有法律上的给付原因,存在基础法律关系? 故龚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1717890元款项系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判令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至于龚某与黄某等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评价,龚某可另循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