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区某买公有住房后,一直办不了房产证,于是去房管局信访。房管局书面回复称因房屋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及初始登记,故无法办理房产证。最终区某等多位业主选择解除合同,退房拿赔偿(返还购房款3万元,再赔偿增值损失157万(评估价160-3=157))。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区某与某厂1998年签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后,某发展公司受让某厂关于涉案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故《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对某发展公司有约束力。从查明事实来看,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办理项目的初始登记,导致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至区某名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照准? 合同解除后各方应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即区某应向某发展公司返还房屋,而某发展公司应返还已付房款? 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非因原告责任导致,区某现要求某发展公司支付因房价上涨而本应获得的利益即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某发展公司申请了对涉案房屋现值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的深圳市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评估资质,本院对该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效力及内容予以认可,被告应按该报告确定的市场价值扣除区某已付的房款计付房屋增值部分给区某。鉴于双方均表示同意在区某交还房屋之后才由某发展公司支付款项,且某发展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本院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