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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第8讲:与银行工作人员私下买理财产品,亏了能起诉银行赔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3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未正式与银行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而是与银行工作人员私下形成委托理财关系的话,无银行无关,亏了也不能要求银行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伏某一直在某银行购买委托理财产品,与银行员工徐某较熟悉。后徐某称可以帮伏某购买某理财产品,回报丰厚,但不能经过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账户买。最终伏某亏损了120万,起诉某银行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伏某与某银行之间没有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徐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伏某要求银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即为伏某银行之间是否存在伏所主张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本案中,某银行之间就涉案120万元款项并无签订相关委托理财合同,而该120万元款项系伏转账至案外人徐某银行账户,徐某将该款投入到其招商证券账户内,招商证券账户内款项取出后由徐某银行账户转至伏,可见伏并未将其涉案120万元资金委托给某银行,某银行也未将伏该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因此双方事实上也未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至于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本案中,陈述称其于201410月份与徐某在外吃饭时徐某提出涉案款项的委托理财事宜,而根据某银行提交的人事调整签报可以证实徐某在此之前已经调至某银行广州分行个人银行部,即不再是隶属于某银行的工作人员,故其在此期间所作的行为不能归属于任职于某银行期间的职务行为?

    至于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涉案款项交付的行为模式、形成时间地点与伏某银行处其余理财行为显著不同,理应知道徐某的该行为并非基于某银行授权,其主观上难言善意、无过失? 综合以上论述,主张徐某涉案相关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要求确认伏某银行之间涉案理财合同无效及某银行返还款项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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