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可询问当事人,由当事人自己明确合同关系,并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关系来进行审理。这个判例比较少见也比较有趣,在此分享给大家:吴某借款给村民胡某40万元用于建宅基地房,双方签订《建房协议》,约定月利率1%。胡某提供另一套宅基地房的2楼145平给吴某永久使用。后胡某起诉合同无效,要求吴某返还房屋。法院审理后要吴某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吴某明确是借款关系,并称自己收取本金及利息就同意搬离。法院最终认定《建房协议》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胡某未还清借款及利息,无权主张吴某返还房屋,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吴某与胡村民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约定“胡村民因为建房需要,向吴某借建房款40万元,……胡村民共计收到40万元,乙方承诺自愿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号房,2楼145平方米房屋提供给甲方永久免费使用(由甲方自住或出租),……”等内容,庭审中,吴某已经明确“不是卖”、“房子可以不要”、“接受对方还款”,因此,吴某已选择履行借款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建房协议书》不存在认定无效的事由?同时,吴某是基于《建房协议书》占有涉案房屋,《建房协议书》项下吴某与胡村民的借款权利义务未清结,因此,胡村民要求吴某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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