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很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与公司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合同,有的成为了合伙人,有的成了投资人,有的成了股权激励员工。发生争议后,这些关系如何认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如果是合伙关系的话,需要满足“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条件,如果员工不担风险,不宜认定为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袁某是妙某公司的瑜伽教练,后与妙某公司签订了分红激励方案,投资了10万元,以后每年领工资和分红款,协议还约定袁某可以按年份取回一定比例投资款。几年后妙某公司注销了,但老板还开有瑜某公司,且妙某公司经营的瑜伽馆仍在营业,袁某继续领了几年分红款。后袁某起诉要求退回投资款10万,一审法院认为袁某和瑜某公司构成合伙关系,合伙未经清算不能退出资款。二审法院认为妙某公司和瑜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没有明显证据证明瑜某公司承继了妙某公司的权利义务。现妙某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就注销,袁某投资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妙某公司股东按协议退还袁某投资款6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袁某与瑜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袁某原在姈某公司任瑜伽教练,双方于2016年12月签订案涉《在职股东分红激励方案》,袁某共投资10万元?约定....当四年内收回投资,退回60%.....?由此可见,对于该类型的投资者,明确约定投资款可以退回,只是退回的比例需要考虑三年内是否收回投资以及投资实际期限的不同情形? 此外,该激励方案并无关于双方“共享利益、共但风险”的合伙合同的特征? 其次,从本案实际履行情况看,虽从合同签订后至2021年6月30日,袁某从廖某处陆续领取工资及按股权比例领取分红,但该情形符合双方上述激励方案的约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袁某明知姈某公司已经注销,且同意其投资的姈某公司转由瑜某公司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况且,廖某系姈某公司股东,袁某认为廖某系代表姈某公司对其分红,并不违背常理? 最后,本案袁某并无与姈某公司、廖某以及瑜某公司签订其他任何关于入伙的协议,从合同履行过程以及本案诉讼看,袁某也从未有其为合伙人的相关陈述?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看,也未能得出双方具有合伙合同具有的“风险共但”的特征? 综上,就本案的事实、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认定袁某与姈某公司之间为合伙合同关系,也不足以认定姈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瑜某公司继受?袁某系基于其系姈某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公司进行的投资,对于该投资款应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应按《在职股东分红激励方案》约定处理?
关于袁某主张廖某、何某承担赔偿投资款是否成立的问题?关于袁某要求退还投资款的问题。从廖某发送的《停业通知函》以及双方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看,案涉店铺已无法继续经营,根据双方激励方案的约定,三年考核期满后可收回相关的投资款,截至2021年6月30日,双方合同已履行四年多不足五年,故袁某要求退还投资款,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案涉《在职股东分红激励方案》约定,袁某可要求退回60%即60000元,袁某主张全额退回1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姈某公司已经注销,廖某、何某作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袁某诉请廖某、何某予以赔偿其上述投资款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