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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纠纷第67讲:同居析产纠纷中,房产按出资额还是按登记份额分割?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6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登记份额的,按登记的份额分割。没有登记份额的,按出资额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房产有登记份额,一审法院还按出资额分割,二审法院就认为不对,改判按登记的份额分割。

判决书节选:

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关于广州市从化区房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另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而不动产之共有的意思表示,除有合同约定外,应体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记载为共有人。本案中,广州市从化区房属于马男杜女同居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根据广州市不动产权属登记簿记载,案涉房屋登记在马男杜女名下,双方按份共有,其中马男10%份额、杜女90%份额。可见,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份额已经有明确约定,并非上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的情况,案涉房屋应按照房产登记的比例进行分割。一审按照马男的出资比例计算案涉房屋的补偿款,实际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改变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也与双方约定不符,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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