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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纠纷第57讲: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能否要求过户回来?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6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关键看证据,同一案件不同判法的情况非常普遍。能否要求过户关键看款项性质,是赠与、附条件赠与、彩礼、借款、共有关系还是其他关系等。原被告都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所以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男方起诉是材料,要求女方配合把房子全部过户到男方名下。法院认为虽然房子的主要房款是男方付的,女方只付了定金,但双方共同生活10多年,男方在分手多年后才起诉过户,故该款项不属于彩礼,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此类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款项性质非常重要,法院只会根据原告主张的款项性质审理,如审理后认为不是原告主张的款项性质就会驳回诉讼请求,至于具体是什么款项性质,就需要原告另案起诉了,本案中不会进行审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305房的认购书由莫女所签,莫女支付了定金1万元,随后刘男支付首期款中的14954元,因此,305房是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购置。305房的按揭款由刘男账户支出,莫女并未举证证明其支付了按揭款项,故对刘男主张的房屋按揭本息均为其支付的事实,予以采信。房款发票记载,305房的总价款为321192元,其中25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剩余款项46238元(321192元-25万元-10000元-14954元)的支付情况,双方均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但结合刘男2004年11月23日向金某公司支付了房屋滞纳金,房屋于该日由刘男接收使用后,莫女从未在305房居住过且刘男持有房屋的买卖合同和相关交款凭证的原件等情况,刘男莫女至少在2004年11月已没有共同生活,故该部分款项由刘男支付具有较高的盖然性。现刘男主张305房为刘男莫女共同共有,并要求莫女返还50%的产权,莫女在微信中也要求刘男先支付房屋市价的一半给其才谈过户的问题,可视为双方对305房由刘男莫女各占50%产权份额已达成合意。至于莫女所占份额中超出其出资比例的部分是否为刘男给予莫女的彩礼,对此,法院认为,刘男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已就结婚达成一致意见并对此进行准备,退一步讲,即使305房是刘男莫女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但莫女亦有出资,另外考虑到双方交往多年且莫女也为刘男流产,305房已登记在刘男莫女名下十多年等情况,刘男主张莫女所占份额为彩礼并要求莫女予以返还及办理过户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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