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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第84讲:买回迁房后能起诉办房产证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8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房屋的性质,一般多年前买的都可以,近几年买的就看是否允许买卖,是否能办理房产证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回迁房已17年,起诉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一审认为是回迁房不能买卖驳回买家诉求,二审认为买家已入住17年,没有证据显示不能办证,改判开发商配合办证。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林买家和被告公司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立起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但合同中的案涉房屋为回迁房,而根据本案中查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登记内容以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复函,案涉房屋因回迁房原因而被限制转移,且本案中被告公司亦明确表示未在房管部门办理回迁结案手续,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回迁房性质的案涉房屋可以作为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上述合同中已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在合同内容内,可见林买家和被告公司均明知案涉房屋是回迁房,但双方仍作为商品房进行买卖,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林买家可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公司赔偿,但林买家坚持原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对林买家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应协助林买家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林买家被告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林买家已向被告公司支付首付款,并已入住案涉房屋多年,二审期间林买家表示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给被告公司。案涉房屋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回迁户已安置,案涉房屋已不属于回迁房,且不存在查封、抵押等过户障碍。双方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无房地产限购政策,林买家不受购房资格限制,故被告公司理应依约为林买家办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由于被告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因此,林买家主张被告公司为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付清房款为办证的前提条件,被告公司林买家未付清房款为由而拒绝办证,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房款为房屋对价,林买家也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给被告公司,故林买家应在办证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给被告公司。至于违约责任,因林买家迟延付款,被告公司迟延办证,双方均有违约,以及被告公司提出的案涉房屋存在面积差问题,由双方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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