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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36讲:买商品房后付款不足50%还能提执行异议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买商品房的情况下,至少要付到50%的房款才能阻止强制执行,但实践中也有法官灵活运用法条,只要购房者愿意将剩余房款交至法院,法院也可以停止强制执行。如下面这个案件,魏某买商品房仅签订了认购书,付了定金和首期,不足总房款的50%。后开发商因破产烂尾,房屋被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魏某愿意付清付足50%房款,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魏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法院分析如下:首先,魏某提交的在购房过程中形成的《认购书》《收款收据》、银联POS单、银行账户明细以及其在收楼过程中和入住后在日常生活所形成的《提前收楼申请书》以及管理费、电费、燃气费发票等证据足以证实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魏某虽未与利某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但其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与利某公司所签订《认购书》对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且也已依约向利某公司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利某公司也已向其交付案涉房屋。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次,魏某签订认购书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现已成年且在本市并无其他房产,应认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因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属于商品房消费者。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上述规定体现了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优先保护的原则。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抵押权。魏某已交付一定比例购房款且从2015年至今在房屋中居住多年,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同时,虽然其支付比例尚未达到认购书约定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其已将剩余部分价款交至法院以供执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诺某企业的清偿要求。从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和平衡商品房消费者和抵押权人利益考虑,应认定魏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对抗于诺某企业基于在建工程抵押权而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综上,魏某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院对其停止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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