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具体股东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需结合具体案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股东谢某被认定构成财产混同。原因是其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未返还给公司、以个人身份多次借钱给公司、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谢某应否对美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杨某主张谢某与美某公司人格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本院认为,第一,在案证据显示,美某公司的两位员工于2020年4月8日前后在微信朋友圈推销399元享超级会员特权的直播促销活动。综合促销活动的产品信息、宣传图片所载“某工坊”及宣传手法等内容,可以认定上述促销活动并非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应属于美某公司的经营行为。第二,谢某在2020年4月8日前后收取了来自不同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共52703元,这些款项多笔备注为399元套餐,综合付款时间及款项性质,可以推定该52703元是前述399元享超级会员特权活动的款项,应属于美某公司的财产。第三,谢某认为其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款项不足以证实其财产与公司混同,其还多次向美某公司出借款项,用以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本院认为,谢某以个人账户收取了本属于美某公司的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款项返还美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美某公司对此进行了财务记载,由此可认定谢某与美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与此相对,谢某主张其多次向美某公司出借资金,美某公司对此有相应的记载凭证,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借款是否真实,从公司财务角度,该部分款项属于美某公司的负债,并不能由此推翻前述财产混同的事实认定。鉴于美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谢某作为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杨某利益,导致杨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杨某要求谢某对美某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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