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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拆迁人与他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能起诉向自己补偿吗?

2024-01-0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9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对谁有权利获得征收补偿权益不服的话,应向批准拆迁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理,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刘某认为自己才是某宅基地房的使用权人,拆迁公司却与他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要求拆迁公司向自己支付补偿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刘提供的证据,案外人已就广州市荔湾区某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广州市荔湾区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本案中,并无就涉案房屋与广州市荔湾区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系以自己为广州市荔湾区某号首层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而起诉要求广州市荔湾区某公司交付涉案房屋首层衍生的全部征迁补偿权益,本案纠纷实质是刘与广州市荔湾区某公司之间就涉案被拆除房屋应由谁获得拆迁补偿权益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批准改造或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先行解决,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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