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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自家墙上开了一扇门,能起诉恢复原状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05人看过举报


邻居在自家墙上开了一扇门,能起诉恢复原状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建筑物的出入口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业主一套房子(一个门)有两个房产证,该业主将两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买家,并擅自又开了扇门。邻居起诉其恢复原状。二审法院认为该业主改变了房屋原本的布局,改变了邻居使用房屋的观感,判决该业主恢复原状。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虽然刘某对涉案603房于2001年办理了自己名义的房地产证,但进出603房必须经由其父亲所有的601房,603房并无独立出入口与外界相通,并不具备排他使用在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刘某现为603房直接出入开设门洞是其对办理房地产证的603房既有状态的改变。考察601房的产权面积,其范围包含了现刘某开设门洞进出603房而占用的空间,即开设门洞导致601房的实际产权面积客观上减少,造成601房的证载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指出的是,刘某在本案诉讼中将其名下的601、603房均与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却未将此信息完整地予以披露;且刘某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对本案纠纷的善后处理增加了难度。鉴于刘某办理603房房地产证而实际通过601房进出使用的事实,现刘某为直接进出603房而开设门洞、进而将名下601及603房与不同的购买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行为,与两房的产权登记内容、通行使用既有状态并不一致,此项行为应认定为欠缺正当性。

刘某开设门洞所临走廊为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公共走廊,刘某为进出603房而开设门洞导致楼道公共空间布局变化,改变了相邻602房业主陈某的走廊使用、观感状态,开设门洞也是对墙体间隔功能的改变。结合本案刘某产权取得及房屋使用的具体情况,陈某要求刘某对其所开门洞进行封堵以恢复原状,可予支持。刘某在本案诉讼中与他人签订601、603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能成为其拒绝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本院对一审判决处理,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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