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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9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合伙人要承担亏损,要出资,要参与管理的情况下,一般属于合伙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即使要遵守店铺的规章制度,要打卡什么的,也是属于合伙关系。该接受管理的行为属于合伙人义务而不是劳动者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蔡某是某采耳店的采耳师,本想找工作,结果被老板说服以入伙的形式参与合伙。后蔡某起诉认定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蔡某接受店铺的管理,且需打卡,故属于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蔡某与店铺经营者签订的是股东合作协议,该店铺是个体户,故属于合伙关系,即使要打卡也是遵守合伙义务,改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忆某养生店与蔡202234日至202241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双方并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涉案《平台与股东合作协议书》即使存在时间倒签的情况,但蔡明确同意合同溯及至202231日生效。《平台与股东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蔡支付入股款,各签约当事人以忆某养生店作为合伙平台对外经营。蔡在按照约定支付平台合作管理费,分担商铺房租、水电等费用后,按照剩余金额结算分红,多劳多得。在赵某向蔡发放的20223月款项金额中,也已实际扣减蔡承担的合伙支出7004,对此并无提出异议?此外在双方微信聊天中,也是以其经济状况不好为由要求退还入股款,并不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陈述?忆某养生店即使对蔡有一定的管理行为,也是建立在确保合伙项目能够开展正常经营基础之上,是各合伙人均应当遵守的合伙义务。综合以上内容,涉案双方并无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愿,是以合伙人身份参与忆某养生店经营,并在承担约定的费用和成本支出后获得分红。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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