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老公以股东的身份与他人(如投资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如果款项是作为财务的妻子收取的,则妻子应认定为与老公共同经营,如果要承担责任则需要共同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作为公司股东,与投资人谈好收取10万元股权转让款,妻子作为财务以个人身份收款。后投资人没当成股东起诉退款,法院就判决丈夫和妻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韩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肖某转账时杨某为国某公司财务人员,可认定韩某和杨某共同参与了国某公司的经营,杨某以个人账户收取韩某的股权转让款,其对该款项是知情也是同意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该10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杨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