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承揽合同纠纷中,主张货物质量有问题注意什么?
咨张静律师解答:注意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立即提出来,否则过了异议期,法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承揽人起诉支付货款,定做人抗辩货物质量有问题,应扣减质量不合格部分货物的货款。但法院认定其在收货后1年多才提成质量异议,不成立。判决定作人支付全部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好某公司交付的涉案月饼盒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孖某公司对于法院认定的所欠货款总额90627.5元并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好某公司交付的1660个、价值28220元的揭盖盒存在发霉等质量问题。对此,孖某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孖某公司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月饼盒存在发霉的事实,却无法充足证明该问题究竟是月饼盒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还是孖某公司保管不善引起的。虽然孖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好某公司工作人员曾在双方沟通过程中称:“你看一下吧,能用多少用多少吧,不能用的话,到时候给个数给我吧。”但该条微信也不足以证明好某公司工作人员已经承认盒子发霉是盒子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以及好某公司工作人员同意退货。涉案月饼盒是在2018年8月11日左右定作,孖某公司称其是为2019年中秋节准备的,其主要依据是好某公司工作人员在2018年9月29日通过微信向孖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孖某2018中秋包装送货明细》上载明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该时间点已经晚于2018年中秋节,即9月24日,但该送货明细上并未载明2018年9月28日为送货日期。从微信反映的交易过程来看,孖某公司订货后,其工作人员便多次向好某公司工作人员催问什么时候可以交货,这与孖某公司在庭审中主张的其是为2019年中秋节备货相矛盾。因此,孖某公司称好某公司明知涉案货物是为2019年中秋准备,依据不足。孖某公司在收货后一年多才提出质量异议,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质量异议期限。综上,孖某公司的证据不具优势,对孖某公司基于质量问题提出退货及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孖某公司应付清货款90627.5元给好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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