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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钱买车,分手后起诉还款可以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56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当时给钱的时候,是否有明确表示是借款,以后需要还款的。如未明确表示,则分手后再以借款为由起诉返还,容易被驳回。如下面这个案件,恋爱期间男方给钱女方买车,分手后男方起诉返还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曾作出过还款承诺,判决女方还款。二审法院认为女方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示,不能认定其承诺还款,且男方转账时未说明是借款,改判女方不用还购车款。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林女是否应当向朱男返还购车款项问题,原、林女原为情侣关系,因双方情侣关系的解除导致本案纠纷。虽然朱男在购车过程中曾表示是其想要买车,但林女在购车初期及还贷过程中均作出过其向朱男返还车辆出资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在20183月协商过程中林女亦未表示过朱男出资系对其赠与,双方协商的基础仍为一方取得车辆所有权,另一方取得补偿。故朱男在购车过程中的出资不应认定为对林女的赠与。鉴于林女作出过返还出资的承诺且双方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林女名下,由林女向朱男返还出资款合理,且更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减少双方诉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林女对被上诉人朱男是否有返还151035元的义务。首先,双方在购车资金来源上反复协商,且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形成了林女借朱男款项买车的一致意见,而本案系朱男起诉主张要求林女返还购车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现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支付购车款时做出了向林女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即不能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了林女向朱男借款的合意。其次,综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朱男与林女之间当时系为了可期待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双方并不存在借款或赠与的合意,而双方之后情侣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时形成的共同购买车辆的合意,也不影响所购车辆作为两人共有物的性质,因此,朱男要求林女返还购买车辆所支付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但双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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