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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代公司收取他人投资款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599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如投资人未受让股权,未成为公司股东,未享受任何利益,可以要求返还出资款。

判决书节选:

周某在庭上陈述认为邓某是对金某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但是金某公司没有出具增资文件,因为邓某表示要当隐名股东,担心影响其在电视台的本职工作。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向邓某返还100000万元。邓某主张受周某邀请入股到其公司,但最后未能如愿故请求返还款项。周某则认为其已将款项用于金某公司,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故其不负有返还款项的责任。

首先,邓某以货币及收藏品折价的方式入股,双方对邓某入股的方式及持股比例等均未约定清楚是邓某购买周某的股份,还是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亦或是增资扩股,双方均语焉不详,邓某至今未成为金某公司的股东,邓某所付之款项,未转化成任何权利,故邓某有权要求返还股款。

其次,周某作为金某公司的股东,其主张其是履行公司职务而收取及使用邓某的款项,但是其未能提交公司认可其收款及使用款项的行为为公司行为,其行为是否代表公司存疑。更何况,周某未能提交金某公司与邓某之间的约定,未能证明金某公司有权使用邓某之款项,或者邓某授权金某公司使用该款项,周某未能证明公司与邓某之间的联结点,即公司是否有权使用邓某之款项尚存疑,职务行为之前提不存在,故周某主张职务行为不能构成其使用邓某款项合法理由。

再次,邓某主张其入股到公司是否可以免除周某的责任?如前所述,入股形式存在多样性,不必然就是增资扩股,也可以是收购周某的股份,或者如周某所陈述邓某是隐名股东,那么由谁作为代持的显名股东呢?以上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结合款项支付到周某帐户,周某并不能证明金某公司认可其收款行为为公司行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不是合同的主体,亦不能证明邓某已实现合同的目的,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故邓某所主张之入股到公司不必然免除周某的责任。在本案中,周某应承担返还责任。

最后,周某将款项用到何处是周某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邓某与其所谓第三方之间存在关联性时,周某对款项的使用不影响其与邓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周某亦不能据此免除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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