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正是这两类执行案件,衍生出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问题。
1、“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2、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未能实现,但其本质上,却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或交易风险。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本措施”,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还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不是束之高阁置之不理,而是被纳入了终本案件管理库,由系统定期自动开展复查,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跟踪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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