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公司需售卖物业来回购股东股权,能扣除税费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在相应的税费未产生之前,不能扣除。如真的扣除了,可另案起诉退还。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起诉公司回购股权,一审支持了。二审时公司表示,公司目前没有资产,需要售卖名下物业来回购,将产生高额税费,应扣减相应税费。二审法院认为税费毕竟尚未发生,不能预先扣除。
判决书节选:
关于如何确定瑞某公司5%的股权价值问题。瑞某公司抗辩,评估报告未考虑房产实现全部价值中预计产生的税费因素,作出的评估结论对其极为不公平,要求依照其提交的税费测算金额4854279.93元进行扣减,据此计算出公司可分配的净资产仅为3585046.55元,故公司折价补偿给黄某的金额应为179252.33元。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国家对企业、股东在企业资产实现现金价值、股权出让或者回购价值时确会要求企业、股东交纳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予以调节,但是瑞某公司对黄某进行折价补偿是否就必然会发生处置其公司名下物业的行为,尚具有不确定性,而在税费尚未实际发生作为该事项必然产生的成本之前,瑞某公司请求直接按照其测算税费的结果预先予以扣除,于法无据,亦不公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如果瑞某公司确有必要通过处置其公司名下物业对黄某进行补偿,且又有证据证实其为此承担了相关税费成本,其可以按照黄某继承的股权比例予以追偿。综上,黄某主张瑞某公司按照评估结论即5%的股权对应价值421966元予以补偿,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