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不于官争,穷不与富斗”,正是中国老百姓千百年来总结出的低调过活的人生经验。是以尽管国家一直在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一个“讼”字还是重于泰山。
但毕竟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背景早已不同,虽然官民、贫富之间的差别仍旧没有消弭,但如今已经是所有东西都要靠自己争取的时代,主动去争取才有赢的机会。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的,一定要主动积极地维权,不要一味地忍气吞声,将时间和机会消磨在犹豫中。因为征收拆迁不仅关系到户主一个人,还关系到整个家庭甚至是下一代。为家人和孩子争取更好的生活,是一家之主无法推卸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时间不等人,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会依法失去胜诉权。也就是说,不是被征收人什么时候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机会还会一直等在那里的。
今天,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征收维权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诉讼时效,希望还在犹豫的被征收人有所了解之后,能够把握机会,不要等到错过后再后悔。
说到行政诉讼时效,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概念,那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之外的另一种通过法定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在这里不多做赘述,提到这个概念主要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时效中规定的两个不同的期限主要是依据有无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京尚律师特别提醒被征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即本文主要讨论的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也是要被纳入期限考虑范围的。
对此,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依法告知被征收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的,期限应从被征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被征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此外,被征收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还有一个自消除障碍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极限的救济条款。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征收人现行提起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自复议期满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未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诉权及诉讼期限的,可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最长时效是5年。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的,可在消除障碍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也许有些被征收人在看到几个关于延长期限或最长期限的规定后又放下心来,觉得不用着急。但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在第一时间提起诉讼的,被诉机关很可能会在时效问题上做文章,期限的延长并不是纸上谈兵时看起来这么简单。
如果被征收人不想做“冤大头”,还是要尽快下定维权的决心,早日寻求专业拆迁维权律师的帮助,把握住维权的最好时机,早日为自己和家人争取更优渥的补偿,过上稳定、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