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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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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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说法: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权利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415人看过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与征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

房屋所有权人,是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或经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对象。

与征收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其他因征收其权利义务受到事实和法律上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但未将房屋租赁权作为用益物权加以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租赁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争议较多。尽管如此,在征收实践中,确实存在将房屋承租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范畴的必要。原因在于征收中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分离,构成房屋租赁的现象大量存在。在之前的征收中,各地有关征收的行政法规是将承租人作为补偿对象,纳入了拆迁补偿的范畴。如果征收中,将承租人排除在补偿对象范畴之外,会损害承租人在征收中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上,征收中的搬迁费、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会影响到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因此,房屋承租人属于与征收有利害关系的人,其可以成为承受补偿的对象。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各位承租人,如何在房屋征收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在租赁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有关事项做明确约定

征收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依法征收是合法行为,是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补偿,承租人有权获得因为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为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征收时所获得的赔偿有约可依,建议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补偿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同时还可以对出租人拒不支付补偿的行为定以相应违约责任。如此有了对补偿内容的详细约定,出现征收补偿情形时,双方即可按约分偿,不致引发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该案就是因为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的征收补偿方面没有进行约定,导致双方对此产生争议纠纷,最后不得不通过仲裁解决。


2、房屋承租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

虽然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承租人不享有被征收人的地位,但是作为征收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承租人有权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征收人、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在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之后、租赁房屋灭失之前,承租人应以独立的主体积极地就赔偿或产权调换要求与征收人、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不能过分地依赖被征收人。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征收协议的,应争取在房屋灭失之前请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裁决。

3、房屋承租人应积极收集证据。

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未进行价值评估与补偿的情况下交出承租房屋或未将其装修及相关财物进行证据保全或取得征收人的确认,最终征收人将可能不承认装修损失,仅补偿停工停业损失和搬迁补助费,甚至将全部补偿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而被征收人则认为承租人的损失非其造成,拒不补偿。京尚律师提醒:房屋承租人过于轻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及时保存证据有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补偿争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征收补偿中,当被征收人收取了本应属于承租人的款项、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承租人完全可以主张被征收人返还该笔款项,必要之下可以走法律程序,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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