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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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说法:便民市场:惠民还是扰民?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813人看过

北京晚报日前报道了一则新闻:因不满市场面临强拆,北京中科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印公司”)将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区城管”)、通州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报道中称,2015年6月5日,通州城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科印公司家属院南侧一排占地面积600余平方米的平房进行检查。经核查,该房屋为中科印公司所有,房屋建设于2005年,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违章建筑。此后,通州城管局向中科印公司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催告书》,责令该公司于2015年7月1日9时前自行拆除该违建。但在法定期限内,中科印公司并未拆除,依然对外招租。

今年4月份,通州区政府作出拆除违建决定,并责成通州城管局强制拆除。一个月后,中科印公司提起行政复议,通州区政府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通州城管局作出的《强执决定》。

因不满强拆决定,中科印公司将通州城管局和区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强执决定》以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庭审过程中,中科印公司表示,涉案房屋系2005年时根据区政府要求,为解决周边群众买菜难的问题,由中科印公司无偿腾出360平米的用地,由大运河中心翻建改造的便民菜篮子商店,建成京东大运河农产品市场,它是政府2005年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盖建时是由政府牵头,当时政府和城管都认可。此外,该市场产权属于中国科学院,科印小区由中国科学院委托科印公司代管,科印公司无权处理。中科印公司还表示,该市场是2005年3月份建成,而通州城管局依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颁布实施,“法不溯及既往”,通州城管局做出的决定应当无效。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原江表示,本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点:第一,,2009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在处理2005年的违建时是否适用;第二通州城管局作出的《强执决定》主体认定是否正确;第三,本案争议建筑是否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原江律师对通州城管局答辩意见表示认同。原江律师解释,虽然房屋时2005年建成,而二被告做出行政决定适用的是2009年的条例,但是房屋是自2005年建成后持续存在的,既然该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就是一直在违法使用,故适用2009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而关于二被告做出行政决定针对的主体是否正确,原江律师表示,如果能够证明该市场产权属于中科院,那么通州城管局和通州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存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该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或被责令重作,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也会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不复存在而归于无效。

原江律师表示,本案中最重要的关注点应在第三个争议点,因为它涉及到社会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可程度。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如果有证据表明通州便民市场系2005年由区政府规划建设,那么此时通州区政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执决定》就是在拆自己的台,是对政府信赖保护原则的违背,会直接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

原江律师指出,如果通州便民市场是政府便民工程的成果,那么即使其实属违建,基于政府信赖保护原则,通州区政府也应选择更为温和的处理方式,以保障政府公信力及其作出的行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被破坏。

拆迁征收维权案件代理经验丰富的原江律师强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民与官的纠纷带来的不仅是个案的些微影响,无论某一案件的结果如何,其最终影响的都是公民对政府、对法制建设的信任程度,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在做出每一个决定时都应当三思而后行,确保为民谋福的初衷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而认为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公民不应当直接挑战公权的权威,应当理智地寻求专业拆迁/征收律师的帮助,理性、有效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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