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京尚拆迁律师普法律师解析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49人看过

李先生和胡女士准备申请登记结婚,双方都系再婚,各有子女。李先生早年离异,育有一子,名下有四处房产,且有继续投资购买房产的意向;胡女士刚刚丧偶,育有两女,名下有两处房产,但属于回迁房,还未取得房产证。因为双方都有各自的子女且双方子女都已成年,为了避免日后婚姻破裂离婚时两家因房产问题发生矛盾,双方欲在婚前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定,约定婚前房产归各自所有,且任意一方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只归各自所有。但因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都不了解,因此找到专业房产律师咨询,确认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是否能得到法律认可,日后能否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双方在婚前签署的这份协定中关于婚后各自取得的房产归各自所有的协定有效。
此外,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原江特别提示: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自然归个人所有,如要将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地产大热的现在,大多数人都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全款购买或按揭购买的方式拥有房产,但日益升高的离婚率却给准备结婚或刚刚步入婚姻的人们带来了不小的心里压力。真当一段婚姻接近尾声时,各种各样因房产产生的财产纠纷都浮出水面。
每日商报近日报道了一起案例,2016年6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欲与丈夫谭先生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存在矛盾。
存在争议的主要是谭先生于婚前全款购买但于婚后才办理房产证的一套房产。李女士指出,其在谭先生办理房产证后才知晓这套房产的存在,当时便要求谭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但谭先生表示婚后办理房产证房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再加李女士的名字。
在本案中,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而在司法实践中,房产所有权的确定往往以房款支付时间、款项支付人和登记产权人等因素综合确定。另外,不动产的赠与要求登记生效,即使谭先生为了安抚李女士口头表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没有任何书面约定,也未进行登记,该口头承诺并无实际法律效力。
因此,该房产系谭先生个人婚前全款购买,即使于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只登记了谭先生一人的名字,仍应属于谭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俗话讲“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人们往往在婚姻开始前对其抱有美好的想象。但毕竟万事都存在风险,感情破裂、天灾人祸往往都是难以避免的。在婚前就认真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认真了解婚姻前后财产归属问题,或理性地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不失为更好的选择。
如果婚姻真的走到了尽头,双方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房产这样价值比较大的部分产生了争议,与其撕破脸皮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不如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好聚好散的同时,也能争取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何乐而不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