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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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普法:房产证上写了名字就是权利人吗?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615人看过

婚姻关系本应是世界上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因情依法产生的为所有人认可的最亲密的关系,但当夫妻缘分走到尽头、婚姻关系破裂时,曾经最亲近的人也可能成为最大的“冤家”——尤其是当问题产生在房产分割方面时。
毕竟对平凡人来说,许多人奔波劳碌一辈子就是为了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遭遇房产纠纷时当然要慎之又慎。
有人可能会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不就是谁的吗,还会有什么纠纷呢?但实际上,单单围绕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曾产生过很多法律案件。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房产律师原江介绍了北京一对曾经的夫妻之间为房产发生纠纷的案件,纠纷的起因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北京的王先生与妻子刘女士结婚五年,最终两人因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经营家庭生活和平分手,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都进行了约定,其中明确约定:“双方婚后居住的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归男方父母所有,离婚后房屋产权归男方父母,双方无房产纠纷。”据了解,该房产系双方婚前由王先生的父母出全款向原产权所属的某公司购买所得,为保证房产证上写儿子王先生的名字,出款人吕女士(王先生的母亲)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上自己的名字涂改成儿子王先生的名字。
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售房公司为购房者统一办理了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文件,但由于政策规定,该公司要求已婚夫妻如要将房屋产权办理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必须亲自到场在相关办证文件上签字确认放弃登记为共同所有权人,或由双方签署放弃登记为共同产权的协议。当时因刘女士本人无法到场签订放弃产权声明(在产生纠纷后,刘女士也对此事实表示认可),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申请,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持刘女士身份证复印件独自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申请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
至王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时房产证尚未下发。
两人离婚半年后,房产证顺利下发,王先生考虑到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便欲请前妻刘女士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没想到刘女士此时却拒绝了王先生的请求,并要求将该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沟通无果,王先生只能向专业房产律师求助。
对王先生的咨询,原江律师做出了专业解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在于系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双方都对财产的形成作出了贡献。本案争议房产系刘先生父母在两人结婚前付全款购得,也就是说该房屋的购房款并不是原、被告婚后取得,王先生与刘女士对该项财产的获得都不存在贡献,该部分价值也并非二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王先生的母亲将发票上自己的名字涂改为王先生的名字,表明其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应当认定其为购房产所付房款为对其子的赠与,这部分财产应当认定为王先生在婚前的个人财产。
再次,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功能和属性分析,《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应结合房款支付时间、款项支付人和登记产权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最后,售房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申请登记时写双方名字系王先生为满足公司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无奈之举,出发点并非个人实际意愿,也没有将该房产部分赠予当时的妻子刘女士的意思表示,刘女士对其当时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场协助办理的事实也表示认可。
原江律师总结说,尽管本案中争议房产的房产证上写了刘女士的名字,却并不代表刘女士就一定是该房产的权利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只看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应当依据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原江提示,看似简单的房产纠纷背后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常常会让当事人一头雾水,如果遇到房产纠纷,及早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才是上上策,万不可因为自己对问题的轻视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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