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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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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鑫代理网络买卖枪支弹药案

发布者:幸鑫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死刑辩护 |2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安部交办的“6.15”网络买卖枪支弹药案,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幸鑫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以及辩护技巧为犯罪嫌疑人成功的进行了辩护,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刑事案例分享

据美国疾控中心不完全统计,2017年美国因枪击事件死亡的人数达到39773,而这一数字是近四十年来之最。统计结果还显示,2017年,每天有接近109名美国人死于枪支暴力。

为啥我国要禁枪?

上面的数据或许能够回答你。

原因很简单,中国共产党便是“枪杆子里”走出来的政权,几十年的的风雨历程,让我党深知,“枪杆子”用好了能造福,用得不好,就是灾难。禁枪,能够维持社会的基本平稳,杜绝出现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这是各级政府的一条红线,一条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都不能够逾越的红线。

然而,纵使我国明令禁枪,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贩卖枪支,最终落入法网。

言归正传,本期案例分享,幸鑫律师团队就带您亲历买卖枪支案件的审理现场。

幸鑫律师团队接受王某(化名)的委托,就其亲属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进行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结合实务经验,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通过与检察院公诉员积极沟通,交换法律意见,当庭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采信了幸鑫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犯罪嫌疑人缓刑。具体代理过程代理律师作如下简单分享:

  1. 基本事实

  2. 某年6月15日,公安局发现有人涉嫌网络购买零件制造枪支并贩卖到全国各地,该案涉及重庆、天津、东莞、乌鲁木齐、眉山等多地,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特别恶劣。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展开侦查,先后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十余人。

  3. 案件于某年12月侦查完结并移交检察院公诉,检察院于某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某年7月19日判决。

  4. 代理过程

  1. 委托方于某年8月委托幸鑫律师团队介入处理本案,代理律师介入后立即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询问了本案的客观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经过、抓捕的经过,枪支的情况,枪支的性质、枪支的发射动能情况、枪支交付的情况、付款的情况,购买的经过、枪支的用途等等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幸鑫律师团队就案件的定性、量刑、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将相应的法律研究在会见时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让其了解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尽的法律帮助。

  2.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律师团队立即进行阅卷,发现公安侦查卷宗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存在较大差异,犯罪的情节及量刑明显增加,律师团队立即开会进行讨论,并就突发问题进行分工研究,包括共同购买的认定,介绍购买的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详细论证研究,并且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案件的细节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并积极与公诉检察官进行沟通函接,最终拟写了法律意见书提交公诉检察官,最终公诉检察官就律师团队提出了法律意见进行了部分采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介绍买卖枪支与共同购买枪支。

  3. 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后,代理律师依据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分析,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节选)):

    (一)被告人也存在诸多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刑事政策依据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考虑这些依据和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充分考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从法律规定上看,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包括坦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初犯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意义的“生活所需”(打野猪,保护庄稼)而非法持有或者买卖,并且在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任何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也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依法也可以减轻处罚。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行为确属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根据刑法学界通说,社会危害性可以分为主观恶性、客观损害和再犯可能性三大指标。通过庭审调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任何客观损害,被告人再犯可能性等于零。因此,被告人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

    3)当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发生矛盾时,应当是裁判规范服从行为规范

    审判长可能会问辩护人一个问题:即使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下一个量刑幅度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啊,而且该罪法定最低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难道可以适用缓刑吗?辩护人认为,这就是典型的当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发生冲突时,是行为规范服从裁判规范还是裁判规范服从行为规范的问题。  

    合议庭的各位法官和公诉人都是专业修养精深的法律人。我们知道,刑法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立法者在设计罪状和法定刑时,是按照一般的高度抽象的犯罪情节来设计的。但我们也知道,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抽象的犯罪,任何审判实践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各不相同的,完全可能出现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不吻合,如果机械适用裁判规范就会得出完全违情背理的结论,这个时候,就必须是裁判规范服从行为规范,才能得出合情合理的结论,才不至于让法律的裁判规范变成反人性的、反人民的甚至专制的法律规范!

    众所周知的许霆盗窃案,金额达到17万元之巨,且已既遂并大部挥霍,按照盗窃罪关于数额的裁判规范处罚,为什么当时判处无期徒刑会有那么大的争议呢?这就是机械适用裁判规范导致的恶果!最终,在全国民意和舆论的汹涌澎湃下,更重要的是在公认的法理与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这一根本违情背理的结论被推翻,而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再说2007年就发生在咱们成都彭州的廖婷婷捂死亲妹妹案,相信合议庭和公诉人都不会陌生。廖婷婷由于长期忍受不了妹妹狂躁型精神病对家庭、对父母和自己十多年肉体、精神的折磨,为了给妹妹治病已经家徒四壁,在妹妹又发病的一个夜晚,她亲手捂死了自己的孪生妹妹,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已既遂。故意杀人罪最低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为何彭州法院对婷婷仅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处罚?尽管检察机关进行了抗诉,但为何成都中院依然维持了原判?我相信,无须辩护人多说,这就是当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发生冲突时,裁判规范应当服从行为规范的最好审判实践的例证!

    再回到本案,辩护人前面已经充分论述,被告人的行为确属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明显,无再犯可能性,具备缓刑的实质要件。从法律规范和公认的法理看,被告人也完全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4. 辩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

     

    以上代理过程仅系幸鑫律师团队就本案的经验之谈,个案情况不一,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同时幸鑫律师提醒各位朋友:涉枪涉毒不可沾,否则等待你的是正义之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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