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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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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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网红主播薪酬而引起的股东清算责任纠纷

发布者:幸鑫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网络直播大热,各种软件轮番登场,产生了一种新兴职业——网络直播主播,由此也捧红了一大波“网红”。一个成功的网红主播常常要面对线上数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之实时互动,通过收取礼物、赚取流量等换得酬劳。

然而,旁人眼中聊聊天就能有不菲收入的网红们也会遇到烦心事。此前,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因拖欠网红主播薪酬而引起的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或许可以给众多向往这一新兴职业的年轻男女们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小君(化名)为一名95”后的女孩,前两年网络直播红火时,她在朋友的介绍下加入网络主播行业。2016年底,年仅20岁的小君来到四川疯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式开始在酷狗直播平台从事主播工作,每天固定时段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在线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点赞人数破万,拥有很高的人气。

入行之初,小君与四川疯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艺人服务合同》,由该公司安排其在酷狗直播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该合同对小君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小君从事的主播事业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或表演之一切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之一切相关演艺活动;约定该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合同期限为三年;同时还约定,公司与小君的分成比例为税后的37,专职艺人保底月薪3000元。

刚加入这个行业时,没有经验的小君“业绩”并不好。在刚开始的几个月,她只能领到保底工资。为了吸引流量,小君每天都要坚持播10小时以上。凭借着自己的努力与坚持,渐渐地,小君粉丝慢慢增多,平台上的“打赏”也多了起来。她的收入也从最开始的三千元慢慢涨到上万,最多能到二十万左右。

201711月左右,因为长时间坐在电脑前直播,身体开始吃不消,小君便暂停直播了一段时间,也就是从这时起,经纪公司便停发了她的工资。201712月,小君恢复了直播,然而经济公司却没有按时给小君支付酬劳,小君随后多次打电话、发消息给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可完全联系不上。

代理过程:

1. 2017年年底,小君委托幸鑫律师团队介入处理本案,代理律师详细询问了基本案情,要求小君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严谨分析后,与小君就诉讼策略进行详尽地沟通。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代理律师于20181月在成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后,未获得支持。

2. 20185月,当代理律师正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定书时,代理律师发现公司居然在仲裁审理期间被注销,并进行了清算。代理律师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当事人,并迅速组织团队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展开研究工作。经过团队成员的认真分析发现,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其清算组成员正是公司的三名股东,而这三名股东在组织清算工作时,没有通知到小君,导致小君的债权因没有申报而未获清偿。因此,代理律师立马转换代理思路,以“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三名股东连带向小君支付所欠薪酬和利息,共计20余万元。

3. 本案立即引起了内江市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在获得法院和原被告的同意下,内江广播电视台对本案进行全程跟踪拍摄。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法庭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三名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小君损失200834.8元。

代理词节选:

1、原告与三被告担任清算组成员且已经注销的四川疯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其法定代表人张XX和股东之一刘X在公司注销前以及注销过程中对原告的债权均予以确认,但并未向原告履行通知义务。

2、疯客公司未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向其按时支付工资,且疯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的主播工作进行任何宣传,系疯客公司违约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艺人服务合同》。

3、因三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向原告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进行申报而获清偿,其导致的相应损失,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团队:网红作为职业未必不靠谱,但维权意识要加强

    当前经济转型升级,新模式、新平台不断涌现,从传统到现代、从线下到线上,一大批此前闻所未闻的新兴职业应运而生:网约车、网络餐饮、时尚买手、酒店试睡员、旅游体验师、美食评论家……曾经的“三百六十行”早已不够用,行业可谓数以万计。

日前,某互联网平台发布了一份95后”毕业生就业报告,报告显示有相当比例的“95后”压根不想就业,占比高达48%。此外,在最向往的新兴职业方面,超过54%的人渴望当主播、当网红,排在其后的还有声优、化妆师、Coser、游戏测评师等……

且不论这些新兴职业的靠谱程度,毕竟360行,行行出状元,但律师团队还是想叮嘱大家,要时刻牢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别让自己受伤!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债权承担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组织清算属于一种作为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当清算义务人不作为时,法律通过将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转化的方式,督促义务人依法清算,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及规范法人退出机制的目的。因此,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未从清算中实际获利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本案的代理,律师团队也想提醒公司股东,不要妄图以注销公司的行为来逃避公司债务。股东在履行清算义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账簿、重要文件资料并及时通知到债权人,否则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公司股东仍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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