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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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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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是否一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者:杨红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仍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2028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XXX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XX

委托代理人杨红丽,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X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

大街X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XX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申请人黄XX(以下简称黄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由仲裁员郝鹏飞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丽/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申请称:本人系外埠农业户籍,2017年3月26日入职该

公司,从事XX师岗位,工作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XX南大街59号1

层。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本人缴

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有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多种

形式,因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4月9日,本人

向该公司寄送了行使解除权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即日起解除劳动关

系。故我提出仲栽申请要求:1、确认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

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

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355.67元;3、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17.37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51.96元;5、退还工服押金1000

XXX公司辩称:黄XX2017年4月24日入职我公司,我公司认可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与黄XX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XX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休年假情况;黄XX不愿意与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公司向黄XX发送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电子版,遭拒绝后,我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我公司向其支付了解除的补偿3657.1元。我公司未收取黄XX押金,不同意返还。

经查:黄XX2017年4月24日入职XXX公司任XX师并工作至2018年4月9日。黄XX称由于XXX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于2018年4月9日向公司邮寄了行使解除权通知书,与XXX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就上述主张提交了行使解除权通知书复印件、EMS底单及妥投查询打印件。行使解除权通知书复印件载明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解除权:EMS底单载明2018年4月9日,黄XX向北京市西城区XX南大街59号一层邮寄了编号为1095809490224的快递,内件品名为行使解除权通知书:妥投查询打印件显示编号为1095809490224的快递于2018年4月10日签收。XXX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其认可邮单载明的地址系公司地址,但表示没有收到。XXX公司未能就此提交反证,并称由于黄XX原因导致未能缴纳社保,且公司与黄XX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遗失,并就该主张提交了胡XX的证人证言及2018年4月10日北京X报刊登的遗失声明,证人XX未能到庭。黄XX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XX入职后前三个月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此后调整为3500

元。黄XX称入职时公司扣押了服装押金1000元,X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XX未能就该主张提交证据。XXX公司主张由于黄XX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向其支付了解除的补偿3657.1元。就该主张XXX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公证书中公证的微信记录载明,2018年4月10日XXX公司向黄XX发送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黄XX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并对收到XXX公司向其支付的补偿3657.1元予以确认

工作期间XXX公司未安排黄XX享受年休假,黄XX就其入职XXX公司前的工作年限提交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该证据显示,自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每月均有工资收入的交易记录。XXX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当庭,XXX公司认可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9日与黄XX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在

案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黄XX要求确认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

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由于XXX公司对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委对此不持异议,对黄XX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黄XX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请求。黄XX

XXX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提出解除的主张提交了行使解除权通知书复印件、EMS底单及妥投查询打印件,上述证据已就黄XXXXX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于2018年4月9日邮寄解除通知并妥投的事实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XXX公司虽称没有收到,但未能就此提交反证,故XXX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对黄XX2018年4月9日邮寄解除通知并妥投的事实予以确认。XXX公司虽主张因黄XX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其提交的公证书中载明的向黄XX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晚于黄XX向公司邮寄解除通知的时间,故本委认定,黄XXXXX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基于黄XX书面提出辞职而解除。鉴于XXX公司确未为黄XX缴纳社会保险,故黄XX以公司未缴纳保险等为由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故XXX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七

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黄

X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基于XXX公司已向黄XX支付的解除补偿3657.1元未低于法定标准,故黄XX再要求XXX公司支付解除的补偿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黄XX要求支付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XXX公司就与黄XX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交了胡XX的证人证言及2018年4月10日北京X报刊登的遗失声明。鉴于出具证人证言的证人胡XX未能到庭,北京X报刊登的遗失声明仅为XXX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且黄XX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故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证明XXX公司主张的有效证据,本委对XXX公司与黄XX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采信,黄XX该项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故本委对黄XX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黄XX要求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

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黄XX就其工作年限的主张提交了借记卡

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该证据显示,自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每

月均有工资收入的交易记录,故本委认定黄XX在上家公司入职的时

间为2016年5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体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规定,黄XX应享受2017年度带薪年休假3天。 XXX公司应支付黄XX2017年度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筹。

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北京XXX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O一七年五月ニ十四日至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未签订劳

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万六千一百五十五元一角七分;

、北京XXX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XXO一七年度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九百三十ー元零二分;

三、确认ニ○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至ニO一八年四月九日北京XXX有限公司与黄XX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黄XX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郝鹏飞

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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